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 2018- 09- 07   08 : 59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芜税稽公告〔2018〕30012号

 

芜湖顺帆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82081177Q):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因通过直接或委托、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有关告知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拟处罚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经查,你公司开票员2013年1月7日、25日及2013年5月23日未按规定将货物(劳务)名称:钢材、水泥的运费错开为钢、钢材、钢材代理费、水泥;并随意填写数量、单价,共十六份,合计金额1408098.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情况说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16份。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违法事实成立。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违法事实,拟处以8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由于你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拟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听证条件。若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芜税稽罚告〔2018〕20号)请你单位到我局领取。

五、地址:芜湖市赭山西路20号, 联系电话:0553-3992593。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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