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18- 09- 30   16 : 06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为保障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顺利衔接,满足广大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发票管理实际,制定发布此公告。

二、发布本公告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有效解决税收管理工作中反映的发票有关问题,确保税收征管体制改革顺利实施,保障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顺利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对发票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发票使用。包括一般纳税人发票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使用;特殊票种的使用。二是发票衔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三是相关印章管理。包括启用税务总局发布的新发票监制章和我省新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四是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纸张防伪、温变防伪、印记防伪。

四、  发票使用有何特殊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普通发票包括“安徽通用手工发票”“安徽通用机打发票”“安徽通用定额发票”。其中“安徽通用定额发票”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

(三)特殊票种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医疗卫生收费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特殊发票继续使用。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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