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财政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合地税〔2008〕21号)基础上进行修订,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名义发布。
二、公告与原文件相比有哪些调整?
本公告与合地税〔2008〕21号内容完全一致,仅在表述上略作修改,目的是更清晰地描述政策所针对的问题,弥补没有被转发文件而造成的理解困难。
三、公告自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财政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合地税〔2008〕2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公告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