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1000029903780/2018-01085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8-07-05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公告2018年第7号 | 发布时间 | 2018-07-06 |
废止时间 |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改)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 | 5 |
交通运输业 | 6 |
商业 | 5 |
修理、修配业 | 7 |
建筑安装业 | 6 |
房地产开发业 | 15 |
农、林、牧、渔业 | 5 |
娱乐业 | 16 |
中介服务业 (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 15 |
饮食服务业 | 10 |
医疗服务业 | 7 |
社会办学业 | 7 |
其他行业 | 8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