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制定背景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形势,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和便于征管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统一规范全市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二、公告内容
(一)规定了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及适用对象,优化办税流程,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执行。
(二)规范了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
在全市范围内按行业统一设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助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公平税收负担。
(三)规范了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