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400MB15079117/2016-00923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6-02-16 |
标题 |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2016年第2号 | 发布时间 | 2018-07-05 |
废止时间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市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关于淮南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皖车改〔2015〕93号)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
我市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划分为六档,市直参改单位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分别为:厅级1690元/月;正处级1040元/月;副处级960元/月;正科级650元/月;副科级60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省直参改单位和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6日
链接: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