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400MB15079117/2016-00922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6-01-25 |
标题 |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淮南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2016年第1号 | 发布时间 | 2018-07-05 |
废止时间 |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7〕39号)文件精神,现将淮南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淮南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适用范围为淮南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告》所称“四项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二、淮南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四项成本扣除金额高于预警值的,应由纳税人提供确凿证明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按审核确认的金额据实扣除。
三、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金额可以由主管地税机关按不超过预警值核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应设置账簿未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残缺不全,难以确定四项成本扣除项目金额的;
(三)虚增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凤台县和寿县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实行定率核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均不适用本公告。
五、在计算不同清算项目四项成本扣除总金额时,应严格按照预警值所列房地产项目竣工年度、类型、结构、用途及对应的扣除标准分别确定。
六、四项成本扣除总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四项成本扣除总金额=预警值中对应的单位面积扣除金额×清算房地产建筑面积
七、《公告》所称清算房地产建筑面积及竣工年度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和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所注明的竣工年度。
八、2014年度及以后的淮南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扣除预警值将按程序定期公布。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十、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淮南市2010-2013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扣除预警值.doc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