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508017L/2018-01083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8-07-05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公告【2018】4号 | 发布时间 | 2018-07-05 |
废止时间 |
2018年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将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亳地税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