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300MB15079037/2016-00917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6-05-19 | |
标题 |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蚌埠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18-07-15 | |
废止时间 |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联合制定《蚌埠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 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19 日
蚌埠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行为,体现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进行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持有异议,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时,告知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住宅类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阐明理由,同时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含分户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合同、银行付款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证据资料,提交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税务窗口。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存量房交易价格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税务窗口受理后,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调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测,并进行同地段同类存量房的市场调查,提出价格确认意见,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后确定其计税价格,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同时将《申请表》、纳税人不动产权证、会议集体审议记录等相关资料报市局备案。
第六条 对申报存量房交易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且纳税人不接受评估价格的,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税务窗口受理后,开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进行价格认定。交易双方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及存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含分户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交易合同等资料复印件送交市发改委(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进行价格认定。
第七条 市发改委(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按照法定的价格认定程序进行价格认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纳税人将市发改委(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出具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交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税务窗口,经审核后,办理纳税事项。
第八条 纳税人对最终确定的交易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纳税人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或是对价格做出明显不合理调整却又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解释,办法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