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0300MB15079037/2014-0000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4-11-25
标题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饮食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8-07-15
废止时间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饮食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18-07-15  08 : 18 来源 : 蚌埠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 )规定,结合我市饮食业发展现状,现就饮食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公告如下:

2015年1月1日起,对我市实行核定征收的饮食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调整为8%。原《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蚌地税函〔2009〕54号)第一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饮食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5日


链接:关于《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饮食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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