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300MB15079037/2014-00001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4-11-25 | |
标题 |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饮食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18-07-15 | |
废止时间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 )规定,结合我市饮食业发展现状,现就饮食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我市实行核定征收的饮食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调整为8%。原《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蚌地税函〔2009〕54号)第一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饮食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5日
链接:关于《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饮食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