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文号】 | 皖国税发[1997]32号 |
【发文日期】 | 1997-05-21 |
【是否有效】 | 全文有效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
《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3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公安处、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一、 欠缴税款的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
二、 《边控对象通知书》和《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
由省税务局填写,直接送达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指定负责收件人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