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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约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8- 06- 15   07 : 1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地税函〔2004〕424号
【发文日期】 2004-09-06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涉外税收征管约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约谈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约谈制度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征管手段,可以使税企双方在一个平等的环境中,就涉税问题进行交流,一方面使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税源状况,减少对纳税人检查次数,提高申报准确率和税款征收率;另一方面,可以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把一些可能发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降低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风险。各地在征管工作中要注意积极运用这一征管手段。

二、要把评估纳税人纳税资料作为约谈工作重点,通过评估及时监控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发现有疑问的,及时通过约谈辅导并使其以纳税自查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对约谈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要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税务约谈工作底稿》(样本)(略)

 

                                                               OO四年九月六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涉外税收征管约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是指税务机关涉外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在国家税务管理工作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后发现的异常或疑点问题,通过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面谈,要求其解释、说明相关问题和疑点,并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涉外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是税务约谈的实施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约谈工作。

第四条 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税务约谈的对象。

第五条 约谈应遵循规范、合理、高效、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约谈范围

 

第六条 在国际税务事项管理中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税务约谈:

(一)纳税申报内容不全不实,逻辑关系不相匹配的;

(二)主要经济指标未按规定报送或有异常的;

(三)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但代扣代缴税款额度明显低于正常收入水平的;

(四)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明显疑点的;

(五)税务机关实施反避税调查需要核实的;

(六)税务机关在审核评税过程中需要的;

(七)税务机关进行涉外税务审计时需要的;

(八)税务机关核查外国转来的专项或自动税收情报需要的;

(九)可以实施税务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约谈程序

 

第七条 在实施约谈前,税务机关应认真分析综合评定的涉税问题,拟定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约谈对象,实施约谈人员应填写  《约谈申请表》,说明约谈理由、实施时间,与约谈提纲一并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实施约谈前,应通过直接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约谈对象发出《涉外税务约谈通知书》,约请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携带有关纳税资料,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约谈。约谈地点应在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场所进行。

第十条 在约谈前和约谈过程中,可根据约谈工作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

第十一条 约谈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在约谈中,约谈人员要按规定制作《约谈记录》,并经参加约谈的双方核对无误后,签章予以确认。 

 

第四章  约谈结果办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约谈,并以《约谈记录》为参考,对其纳税情况认真进行核对,提供证据资料,能够充分说明原因或解释疑点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未发现涉税异常的,可以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根据约谈结果,辅导和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五条 约谈对象拒绝约谈,逾期不进行自查自纠或经税务机关审核对自查自纠结果不予认可的,税务机关要将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或移交稽查部门专案处理。

第十六条 实施税务约谈,纳税人自查和补缴税款以及移交稽查程序,一般情况下应在实施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税务约谈结束后,及时收集、整理约谈资料,经负责人审阅后,随征管资料一同归档备查。

 

第五章  约谈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税务约谈人员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税务约谈,或发生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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