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文号】 | 皖国税发〔2005〕185号 |
【发文日期】 | 2005-12-19 |
【是否有效】 | 全文有效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
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税收执法文书是税务行政行为过程的记录,也是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中认定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依据。规范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是依法行政、严格税收执法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和归档。
二、各市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就本次制定、修改的文书适当增加联次,并在2006年5月1日前,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及时安排印制。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制作使用。
三、各级税务局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与原有同类文书的衔接使用: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启用后,《关于明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1999〕301号)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代扣代缴税款证书》,《代扣代缴义务人情况表》(《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表单)不再使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启用后,《关于表证单书清理情况的通知》(皖国税发〔2004〕55号)中规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蚌经营活动报验单》不再使用。
3.《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启用后,《关于表证单书清理情况的通知》中规定的《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以及《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43号)中规定的《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不再使用。
4.《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启用后,《关于表证单书清理的通知》规定的《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审批表》不再使用。
5.《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启用后,《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核定定额通知书》、《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不再使用。
6.《停业复业报告(提前复业)报告书》启用后,《关于表证单书清理的通知》中规定的《停业登记表》、《复业单证领取表》不再使用。
7.《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启用后,《关于表证单书清理的通知》中规定的《双定户营业额测算核定申请表》不再使用,但《 年(季度)纳税营业申报核定表(适用个体经营)》、《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照常使用。
8.《代开发票申请表》适用于普通发票的代开申请,本表启用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374号)中规定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不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申请使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4〕191号)中规定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关于表证单书清理情况的通知》中规定的《代(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不再使用。
9.《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启用后,《关于表证单书清理情况的通知》中规定的《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不再使用。
10.《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启用后,《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不再使用。
11.《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启用后,《关于停供和收缴发票文书使用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3〕576号)中规定的《停供(收缴)发票通知书》、《解除停供(收缴)发票通知书》不再使用。
1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启用后,《关于表证单书清理情况的通知》中规定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不再使用。
13.《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一、税检通二)启用后,《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400号)中规定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税务稽查通知书》、《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不再使用。
14.《边控对象通知书》启用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32号)中规定的同名文书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阻止出境通知书》不再使用。
15.《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启用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42号)中规定的同名文书以及《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不再使用。
16.《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启用后,《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不再使用。
17.《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启用后,《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不再使用。
18.《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启用后,《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扣缴税款通知书》不再使用。
19.《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 变卖适用)》启用后,《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不再使用。
20.《强制执行申请书》启用后,《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两种《强制执行申请书》(FY008、YS004)不再使用。
21.《税收行政执法审批表》启用后,《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以及《查封(扣押)证存根联》等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审批税收执法行为的同类文书不再使用。
除上述文书外,《税务事项通知书》可以替代的各类通知书的范围因总局正在测试,所以具体能取代《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哪些通知书将另行下文明确。
四、各市税务局在税务执法文书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