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文件
皖税发〔2018〕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
税务系统深化改革支持民营经济发展70条
税费政策措施和深化改革优化民营
经济发展税收环境20条
服务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省局梳理汇总了《全省税务系统深化改革支持民营经济发展70条税费政策措施》,制定了《全省税务系统深化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税收环境20条服务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坚持为民便民利民”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则,是衡量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要在改革中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服务,确保改革推进一步,纳税人获得感增进一分。特别在当前,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增强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担当,结合实际落实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措施,推动各项税收服务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确保各项税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税收环境,持续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把税务机构改革成效体现到服务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上来,助推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全省税务系统深化改革支持民营
经济发展70条税费政策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现梳理提出如下税费政策措施:
一、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1.自至,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除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3.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前可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起至,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5.自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7.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按照文件规定退还其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8.民营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9.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0.自起至止,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分类扣除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自至,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2.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13.自至,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4.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积极拓展业务范围,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扩大“税融通”贷款规模。
三、支持民营企业创新
1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6.企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除外)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至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7.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8.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自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鼓励民营企业投资
2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5.企业在至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6.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8.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9.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0.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2.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33.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4.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6.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7.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8.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9.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40.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4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占用的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占用的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3.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的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占用的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4.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45.自起至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6.自起至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7.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核批后,可予以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8.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9.自至,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五、促进民营企业创业就业
50.自至,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1.自至,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2.自至,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53.自至,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4.自至,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55.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56.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57.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58.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9.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引导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60.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1.自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2.自至,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3.自至,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64.自至,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65.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业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66.自至,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67.自至,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68.自至,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69.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70.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全省税务系统深化改革优化民营经济
发展税收环境20条服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20条税收服务措施:
一、强化政策落实,为民营企业构造公开透明的税收政策环境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坚决把落实减税降费与组织税费收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民营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二)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省税务局梳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点税收政策措施,公布税费优惠事项清单,打造优惠政策“一本通”。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官方网站、微信、手机短信等渠道,全面公开和宣传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纳税人学堂、集中培训、送政策上门等形式,专门组织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辅导,确保民营企业第一时间知晓政策、享受优惠。
(三)积极实施税费政策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建立民营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深入了解民营企业享受各类税收政策情况,征询并研究民营企业对政策制定、执行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本级能够解决的立即出台解决措施,本级无法解决的要提出简便易行、操作性强的改进建议。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及时纠正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不落实、落实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二、规范税收执法,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
(四)规范税务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必须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规范进户执法,统筹安排对民营企业进户执法事项,实行一次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对民营企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提高随机抽查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规范税务行政处罚。严格落实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六)改进执法方式。在对民营企业执法过程中,多通过建议、提醒、解释等方式,做好说服沟通工作,讲清税收执法事理、法理和情理,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从税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执法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努力以较小成本取得较好效果。
(七)强化执法监督。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随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三、提升办税便利质效,为民营企业塑造便民快捷的税收服务环境
(八)推进“一网”办税。推进涉税业务“一网通办”,2018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90%实现网上办理,50%全程网上办结。依托电子税务局,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办理时限缩短到1个工作日内。拓展自助办税终端功能,实现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理。推进常办涉税事项移动办税APP、微信端办理,持续提升办税体验。
(九)拓展“一次”办结。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推动实现“最多跑一次”省、市、县(区)、乡全覆盖,2018年12月底前,5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2019年12月底前7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
(十)简化办税程序。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推行容缺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如相关资料不全,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简化税务注销办理流程,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
(十一)减少资料报送。优化实名办税信息应用,全面取消纸质身份证明报送,扩大纸质资料留存备查范围。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2018年底前,至少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2019年底前,再减少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报送税务资料25%以上。推行电子印章,涉税文书实行电子化推送与签收,推进无纸化办税。深化信息共享,对已通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登记信息,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相关材料。
(十二)统一办税指南。推进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对所有涉税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流程进行梳理优化,按照统一办理流程、统一材料规范、统一时限要求、统一解释口径、统一标准配置的要求,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提供全过程、全景式办税指南,通过线上电子税务局、线下办税服务厅对外公示,并提供查询、下载服务。
(十三)压缩办税时间。继续放宽民营企业发票办理限制条件,对企业申请领用10万元(及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定额发票,实行当场办理。对按规定完成税控设备发行的新办纳税人,将首次办理申请领用发票的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2018年底,全省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面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将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平均时间从13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四、实施精准帮扶,为民营企业营造同舟共济的助企发展环境
(十四)开展民营企业大调研大走访活动。组织开展新一轮针对民营企业的大调研、大走访,通过“请进来”“走出去”“找短板”“亮承诺”,深入民营企业广泛收集涉税诉求。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大调研、大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听取民营企业诉求,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十五)实行常态化入企帮扶。常态化开展千名税干进千企服务,组建服务团队,建立服务名册,组织千名税务干部深入千家企业,送政策、问需求、解难题、优服务、促发展。“一企一策”帮扶重点企业,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为民营企业提供常态化高效服务。
(十六)搭建税企在线沟通平台。建立民营企业“诉求与反馈”在线平台,重点强化问题收集功能,按照“统一收集、一键分办、限时反馈、限期督办”的原则,及时回应企业涉税诉求,主动依法解决涉税问题,着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十七)助力民营企业便利融资。深化“银税互动”,完善合作机制,在优化线下合作平台基础上,深化税务、银行线上信息共享互通,创新融资方式,推出线上纳税信用融资产品,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五、维护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创造保障有力的税收制度环境
(十八)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响应机制。畅通办税服务厅、网站、对外公开电话等纳税人诉求反映渠道,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专线,受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咨询、投诉举报。压缩民营企业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时限,对线索明确、事实清楚的投诉事项,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到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立诉求响应台账,及时跟踪问题处理进展,反馈处理结果。
(十九)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落实税务行政复议等税收争议化解机制,确保税务行政救济公正合法高效。各级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收违法行政行为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二十)帮助民营企业提升纳税信用。建立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帮助民营企业提升纳税信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纳税信用好的民营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纳税信用的“含金量”,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民营企业创造良好发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