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咨询热点问题(十月第一期)
发布时间 : 2018- 10- 05   14 : 40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纳税人咨询热点问题(十月第一期)

 

1.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2.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应如何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

解答: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3. 税务机关核定税额主要通过哪些因素和方法核定的?

解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文件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4. 如果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文件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