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1000029903780/2018-01089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8-10-19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公告2018年13号 | 发布时间 | 2018-10-22 |
废止时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规定,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现将合肥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肥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为工程项目收入的0.5%。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合肥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