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已结束)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外贸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5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反馈意见发送至695048111@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邮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339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邮编:230091),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427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外贸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审核核准、退调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网上办理。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只需提供电子申报数据,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等(以下简称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按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及退调库。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自愿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二)能够按有关规定报送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

(三)向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三、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出口企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直接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通过备案变更,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四、试点企业可选择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税服务厅申报出口退(免)税。

五、试点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

六、试点企业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及证明,税务机关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反馈企业,由企业自行打印。试点企业需要的,可要求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

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安徽省内试点企业的,其申请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七、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核准、电子退库、函调管理、评估核查、税务稽查等事项中需要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如实及时提供。

八、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202171开始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发布前,已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试点资格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427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

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外贸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20168月,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在全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中推行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611月,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将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范围由一类出口企业扩大至二类出口企业。20183月,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将试点企业范围由一类、二类出口企业,进一步扩大至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满12个月的三类出口企业。

经过多年试点,政策效应明显,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自202171日起,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范围,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自首笔出口退(免)税申报之日起满12个月申请成为无纸化试点企业的规定,将所有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纳入无纸化试点范围,并发布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定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审核核准、退调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网上办理。试点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只需提供电子申报数据,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等(以下简称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按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及退调库。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试点企业的条件。出口企业自愿申请,且同时具备《公告》第二条所规定的3项条件,方可被确定为试点企业,取消了三类出口企业自首笔出口退(免)税申报之日起满12个月申请成为无纸化试点企业的规定。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了试点企业的申请方式。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通过备案变更,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四)《公告》第四条明确了试点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路径。试点企业可选择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税服务厅申报出口退(免)税。

(五)《公告》第五条明确了对电子申报数据的要求。试点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

(六)《公告》第六条明确了相关文书的出具要求。试点企业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及证明,税务机关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反馈企业,由企业自行打印。试点企业需要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税务机关应当出具。同时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安徽省内试点企业的,其申请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七)《公告》第七条明确了提供纸质资料的要求。税务机关执行相关事项有需要时,试点企业有提供纸质资料的义务。

(八)《公告》第八条明确了试点企业的违规处理。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税务机关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公告》第九条明确了公告未尽事宜的处理。公告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公告》第十条明确了公告的施行时间及之前相关事项的处理。本公告自202171日起开始施行,以出口退(免)申报时间界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发布前,已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试点资格继续有效。

 


发布日期:2021-04-27截止日期:2021-05-27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