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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税问题
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税问题。我公司是生产型企业,为缩短运输周期在境外设有工厂,境外工厂为全资子公司。现从国内采购非自产的全新设备出口到境外工厂生产产品。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第九条规定视同自产产品申请出口退税。谢谢。
办件编号 JZXX20220101499 提交时间 2022-01-24 13:5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2 〕 39 号)第二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4 )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 5) 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和附件4第二条第(九)项“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的规定,外购设备出口是否能够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前提是该设备是用于生产自产货物。关于贵公司外购的设备是否属于“生产自产货物的设备”须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确认,具体事宜请咨询主管退税机关。

答复机构 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2-01-29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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