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银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6MA8L9TEN6M)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铜税稽通〔2024〕11号),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铜税稽通 〔2024〕11号
铜陵银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91340706MA8L9TEN6M):
事由: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情况一,对外公布(偷欠税除外),使用以下内容:
你/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相关制度执行)。
你/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4月16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铜陵银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6MA8L9TEN6M
注册地址: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狮峰村老村部B169
法定代表人:(孔洪亮、男、340202********2810)
主要负责人:(孔洪亮、男、340202********2810)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金额1193.54万元,税额155.16万元;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金额1614万元,税额186.04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