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4年1月)
发布时间 : 2024- 02- 07   09 : 2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2024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上述优惠政策截止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4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3%减按1%政策?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上述优惠政策截止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纳税人2024年1月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解答: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文件依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如何下载安徽税务APP?

解答:苹果系统可直接在应用商店中搜索下载。

安卓系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点击左侧二维码上方的蓝色“安徽税务APP”字样跳转至“复制链接”页面,点击“复制链接”即可下载。(2)微信中搜索“安徽税务”小程序,在安徽税务小程序首页点击“实名注册”,跳转至“复制链接”页面,点击“复制链接”即可下载。3)目前,华为应用市场可以搜索下载,其他系统正在申请中。

 

纳税人2023年12月没有及时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是否影响2024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解答: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月还贷金额变化是否影响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

解答:不影响。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子女年满3岁暂未入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解答:可以享受。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纳税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于何时办理

解答: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

解答:个体工商户需将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2024年1月申报缴纳的2023年12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2023年度“三代”税款,并据以申请手续费返还

解答:不属于。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其中,“上一年度”是指税款缴款期。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

 

十一、如何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三代”手续费退付?

解答: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在左侧菜单栏点击“退付手续费核对”,进入“勾选单户核对清册页面”,对核对清册的个人所得税实缴(退)税款记录进行核对和勾选后(默认全选),点击“下一步”(注:当前获取的实缴(退)数据为入(退)库日期在上年的数据,不论税款属期为何时。如扣缴税款所属月份在上年,但实际入(退)库日期在本年的,将在下一年度的结报数据中体现。如果数据确实有误,您可到办税服务厅核对并确认结报单)。

2.进入“确认结报单”页面,根据核对完的税款入库、退库笔数和金额点击“申请退库”提交。查看并确认结报单,无误后点击【申请退库】。

 

十二2024年是否继续执行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解答: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三、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解答:纳税人申报时,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十四、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能否在季度申报时享受加计扣除

解答: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五、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六、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解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十七、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材料?

解答: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十八、数电票试点纳税人什么情形下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

解答: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十九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数电票维护项目信息时,规格型号和单位数量是否需要填写

解答:因为建筑服务为服务类的货物劳务名称,按照电票平台规则无需录入相关信息。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这些信息大多用在货物类品目下,所以对于服务类的品目无需录入规格型号等信息。

 

二十、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解答: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财会便函〔2023〕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数电票提供PDF、OFD和XML三种电子文件格式,其中,PDF和OFD为预览发票内容的格式,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才是符合财政部入账要求的电子文件格式。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XML电子文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2.纳税人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电子文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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