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解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规定?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发票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可以凭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
解答: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五、纳税人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备注栏是否应备注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解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六、哪些情况无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解答: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七、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如何处理?
解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八、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于何时进行纳税申报?
解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九、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解答: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文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十、电子普通发票上没有发票专用章是什么原因?
解答: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十一、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丢失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十二、空白发票丢失怎么办?
解答: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十三、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时,应纳税额为1元以下,是否还需要缴纳?
解答: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
十四、安徽省纳税人如何查验收到的全面数字化电子普通发票?
解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五、如何领用发票?
解答: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
办理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税盘(税控盘) 通过网上领用可不携带相关设备
2.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 栏目查询。
十六、如何办理实名采集?
解答:实名采集可以通过皖税通APP或者“安徽办税服务厅”微信小程序办理。皖税通-更多-最下方实名采集的模块,纳税人可以直接通过APP进行实名采集,不用到大厅办理。(安徽税务小程序)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在手机上用微信搜索小程序“安徽税务”,点击“我的实名”添加办税人员信息即可。被邀请的人员可在该小程序中进行实名采集,或者直接通过税务大厅办理实名采集。
十七、个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解答: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资料如下: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 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 (原件查验后退回);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 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十八、电子税务局中提示有违法违章记录,如何处理?
解答:纳税人可以在【我要查询--违法违章信息查询】中查询违法违章记录,日期建议从纳税人开业时开始查询。
1、仅有逾期未申报的违法违章信息时,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逾期申报简易处罚。点击【逾期申报】模块,选择所属期起止,点击查询,系统展示逾期未申报的税种列表,点击未申报税种对应的“申报”按钮,后台查询纳税人是否存在逾期未申报的违法违章记录。①若所有违法违章信息均在责令限改期内,则可以继续进行逾期申报,申报完成后,点击【违法违章处理申请】按钮或在【我的待办】点击跳转逾期申报界面办理违法违章处理申请,申请完成后,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处理。②若存在已超过责令限改期限的违法违章信息,则无法进行逾期申报,需先提交【违法违章处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审核决定是否进行处罚,纳税人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进行结果查询,如有处罚信息,纳税人可在【简易行政处罚】模块查看处理,如满足不予处罚条件,纳税人可在【我的待办】查看告知书。待处罚完成后,可进行逾期申报。
2、存在其他类型的违法违章信息时,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十九、企业户登录电子税务局的模式是否有变化?
解答:2023年2月27日起,在“企业户登录”下,启用办税人短信验证和扫码验证两种模式,关闭原有办税人员密码登录方式,同时启用“一人一号”身份验证模式。
二十、企业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如何打印完税证明?
解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上方搜索栏输入“完税”或是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开具(表格式)】,在这个界面可以进行查询及打印,税收完税证明均有税务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