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11月)
发布时间 : 2023- 12- 26   15 : 28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解答: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二、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蔬菜取得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解答: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解答: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文件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四、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的金额合计是否包括交强险保费金额?

 解答: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其中,金额合计包括发票的保费金额(价税合计)、代收车船税金额和滞纳金金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五、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符合什么条件?

解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六、企业收取的租金,租赁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了,企业所得税中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解答: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七、企业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解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八、数电纸质发票是否和税控开具的纸质发票一样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答:数电纸质发票开具打印后,依然需要在“销售单位:(章)”位置加盖发票专用章。

 

九、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什么是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解答:剩余可用发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扣除当月已使用额度。其中,当月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十、纳税人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密码区显示的是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是否正常?

解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十一、我们是数电票试点纳税人,数电票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并且系统自动调整后总额度仍不够的,如何操作发起申请人工调整?

解答: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十二、纳税人收到数电票如何查询真伪?

解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数电票信息。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十三、纳税人享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证书的批准时间与下发时间跨年,如何确定扣除的年度?

解答: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作为取得证书的时间,在当年度可以享受扣除。

   

十四、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解答: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且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十五、企业给员工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十六、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解答: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文件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十七、安徽省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限是什么? 

解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缴费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八、安徽省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解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2023年第5号)

 

十九、安徽省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社保缴费基数怎么确定?

解答: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2023年第5号)

 

二十、企业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解答:缴费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缴费人可以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直接签订电子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系统。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3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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