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1号)文件规定,现将2023年10月31日前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情况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预计公告日期
1
92340207MA2ULUUH4Y
鸠江区恒明商店
晏维枝
居民身份证
342626****0968
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文苑路215号(申报承诺)
2023-10-01
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