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8-09  09 : 54 来源 : 芜湖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芜税稽公告〔2022〕6号

 

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下列公司实施文书送达,因该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5日被管理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不在注册地址经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8月9日

企业名称

芜湖市金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证号

913402005801288192

公告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芜税稽通〔2022〕4号

芜湖市金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2005801288192)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情况一:失信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布以下内容:

纳税人名称:  芜湖市金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402005801288192              

注册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顺路7#永丰工业园9#厂房            

法定代表人:(包括姓名:程金保、性别:男 身份证件号码:340203196*0*1*183X)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至2016年期间,你公司从芜湖铜鑫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金额4020864.92元,税额683546.99元,价税合计4704411.91元。上述进项税额已分别在2015年6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2月、4月分别认证抵扣。上述发票已被我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对上述取得的47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追缴你公司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增值税合计683546.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7848.29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15年6月至2016你4月教育费附加合计20506.41元。

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3670.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加收滞纳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