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2〕20号
发布时间 : 2022- 04- 08   08 : 19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2〕20号

铜陵新帅杰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MA2RHMXB8G)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2〕20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22〕20号

铜陵新帅杰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MA2RHMXB8G)

我局于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2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恒威资产管理中心一楼一层)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购进货物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方式取得浙江金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2018年4月-9月开具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件1),货物名称为轮胎、蓄电池、橡胶制品、配件、轻质循环油等,发票金额2006009.18 元,税额320961.41元,价税合计2326970.59元,并将上述进项税发票全部认证抵扣。

你单位在没有发生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于2018年4月-10月向郑州博世通物流有限公司、铜陵千木园艺有限公司等32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58份(发票明细见附件2),货物名称为运输费,发票金额32472238.83元,税额3266961.2元,价税合计35739200.0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部分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

(2)你单位银行账户流水;

(3)王思天、周道祥、沈越、陈富、李永军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和丁光海个人开户信息;

(4)王思天的询问笔录。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于2018年4月-2018年10月在无真实业务发生情况下,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浙江金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开具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6009.18元,税额320961.41 元,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郑州博世通物流有限公司、铜陵千木园艺有限公司等32户公司开具3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2472238.83元,税额3266961.2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我局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铜陵新帅杰物流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明细表

2.铜陵新帅杰物流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发票明细表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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