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3月)
发布时间 : 2022- 04- 28   13 : 2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解答: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纳税人提供班车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个体工商户能否享受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解答: 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四、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否应开具免税发票?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五、享受2022年留抵退税新政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解答: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即在2022年对所有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纳税信用评价中的起评分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新成立的企业是否三年都不能评价为信用等级为A级纳税人?

解答: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实际生产经营期是指,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有税申报(即应纳税额不为0)之日起,至评价年度12月31日止不满3年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解答: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现在一般纳税人是否也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解答: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纳税人2020年成立,且当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确定均为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2022年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解答: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2年办理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纳税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均为小型微利企业,因此,纳税人2022年度均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十一、纳税人符合“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政策条件,2022年政策下发前未享受的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解答: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十二、契税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后期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解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十三、如何查询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解答: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建议您日常也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文件依据: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常见问题(12366平台发布)

 

十四、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如何计算减除费用?

解答: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对已经在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填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的纳税人,在提供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预填服务时,将减除费用等数据设置为0,同时提醒纳税人也可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后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扣除6万元/年的减除费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需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十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解答: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十七、纳税人在年度内进行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扣时没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处理?

解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十八、父母有退休金,子女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十九、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解答: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二十、纳税人第一套住房已经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购买的第二套房子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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