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2〕22号
发布时间 : 2022-04-26  15 : 17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2〕22号

铜陵超强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MA2Q4AK94J)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2〕22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22〕22号



铜陵超强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MA2Q4AK94J)

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2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铜陵市步行街银杏商贸楼1号楼409)2017年11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登记电话不实。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铜陵市步行街银杏商贸楼1号楼409实地核查,该地址是铜陵市金博软件营销服务部和铜陵市华艺家政服务部生产经营地址。你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王超云注册登记电话并非其本人。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你单位2019年9月(属期8月)未申报,已于2019年9月26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3.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一是资金回流,具体如下:

(1)你单位开具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件表一)给铜陵市点石科技有限公司,金额总计2484419.63元,税额408288.12元,价税合计2892707.75元。资金回流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3月26日,铜陵市点石科技有限公司分三次支付给你单位(账号187245967994)货款分别为161302.05元、300000.00元、800077.40元。你单位当日分两次返还461500.00元、800000.00元至铜陵市点石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李金荣个人账户。

2018年5月24日,铜陵市点石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次支付给你单位(账号187245967994)货款136670.00元、160000.00元。你单位当日分两次返还160000.00元、137000.00元至铜陵市点石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李金荣个人账户。

2018年7月20日,铜陵市点石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次支付给你单位(账号187245967994)货款694652.30元、640000.00元。你单位当日分两次返还695000.00元、540000.00元至铜陵市点石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李金荣个人账户。

铜陵市点石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支付价款2892701.75元,铜陵超强商贸有限公司(账号187245967994)共返还李金荣个人账户2793500.00元。

(2)你单位开具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件表一)给池州市池诚商贸有限公司,金额总计3152148.96元,税额504343.76元,价税合计3656492.7元。资金回流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1月30日,池州市池诚商贸有限公司分6次支付给你单位(账号187245967994)货款分别为10000.00元、400000.00元、408211.50元、800000.00元、600000.00元、460002.48元。你单位当日分6次返还10000.00元、400000.00元、408211.50元、800000.00元、600000.00元、460002.48元至池州市池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志超个人账户。

池州市池诚商贸有限公司共支付价款2678213.98元,你单位(账号187245967994)共返还雷志超个人账户2678213.98元。

二是大宗交易未付款,具体如下:

你单位与上海君尧建材有限公司、铜陵德阳商贸有限公司、铜陵县华洋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昌立贸易有限公司等21家下游企业无资金流,共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302份(发票明细见附件表一),金额合计20630569.21元,税额合计3393316.59元,价税合计24023885.80元。

2017年12月25日,你单位取得上海市白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73130,发票号码23507229-23507235,发票金额合计625000.02元,发票税额合计106249.98元。上述发票已于2017年12月认证抵扣106249.98元。经核查你单位与上海市白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对应的资金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综上,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登记注册地址实际为铜陵市金博软件营销服务部和铜陵市华艺家政服务部生产经营地址。大部分购销业务交易未付款,存在资金流的又有回流。未进行纳税申报,直接走逃失联。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法规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对外开具的3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汇丰大厦支行对公账户187245967994的开户信息、2017年11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资金流及交易详细信息;

(2)你单位增值税申报表;

(3)电子底账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调取的你单位取得及开具发票的基本信息;

(4)安徽省防伪税控历史数据查询的你单位取得及开具发票的基本信息及认证抵扣信息;

(5)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非正常户认定记录及移送资料;

(6)现场笔录、电话记录;

(7)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书;

(8)铜陵市点石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李金荣中国银行铜陵分行个人账户开户信息、相关交易流水以及李金荣身份核实证明;

(9)池州市池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雷志超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个人账户开户信息、相关交易流水以及雷志超身份核实证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你单位2018年对外开具给铜陵市点石科技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3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合计26267137.8元,税额合计4305948.47元;对你单位取得上海市白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合计625000.02元,税额合计106249.98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表一铜陵超强商贸有限公司定性虚开的销项发票明细数据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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