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4-20  15 : 03 来源 : 宣城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郎溪县新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郎溪四季纯苗木有限公司、郎溪皖丰苗木有限公司、郎溪万家苗木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董炜

联系电话:05632829578

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南路58号宣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1

郎溪县新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913418215663611045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宣税一稽处〔2022〕21号

郎溪县新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8215663611045)

我局(所)于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南丰镇南西村)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涉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39份,发票金额合计50903222.39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50903222.39元。

经查,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交易下利用苗木免税政策为他人开具发票,收取开票费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具上述发票认定为虚开(虚开发票明细见附件)。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2

郎溪四季纯苗木有限公司

91341821MA2TL2B90Y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宣税一稽处〔2022〕23号

郎溪四季纯苗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821MA2TL2B90Y)

我局(所)于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梅定路与镇心路交叉口)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涉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39份,发票金额合计69595802.96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69595802.96元。

经查,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交易下利用苗木免税政策为他人开具发票,收取开票费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具上述发票认定为虚开(虚开发票明细见附件)。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3

郎溪皖丰苗木有限公司

91341821MA2U2E832U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宣税一稽处〔2022〕26号

郎溪皖丰苗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821MA2U2E832U)

我局(所)于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凌笪镇兴凌西路13-3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涉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53份,发票金额合计42310891.25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42310891.25元。

经查,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交易下利用苗木免税政策为他人开具发票,收取开票费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具上述发票认定为虚开(虚开发票明细见附件)。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4

郎溪万家苗木有限公司

91341821MA2U4E5A1E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宣税一稽处〔2022〕27号

郎溪万家苗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821MA2U4E5A1E)

我局(所)于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南西村窑上村民组8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涉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91份,发票金额合计52929888.83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52929888.83元。

经查,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交易下利用苗木免税政策为他人开具发票,收取开票费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具上述发票认定为虚开(虚开发票明细见附件)。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附件1:郎溪县新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票开具情况(电子底账).xls

附件2:郎溪四季纯苗木有限公司发票明细(电子底账).xlsx

附件3:郎溪皖丰苗木有限公司发票开具情况(电子底账).xls

附件4:郎溪万家苗木有限公司发票开具情况(电子底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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