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22-03-15  14 : 45 来源 : 蚌埠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蚌埠市地税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蚌地税〔2012〕35号)以内部制度名义制发,但文件内容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制发时未经公告。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存量房交易卖方缴纳的营业税随税制变革改为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变更为国税部门,因此有必要对此文件进行修订并予以公告。纳税人仍按原有流程办理存量房交易手续,不会给纳税人带来不便,纳税人也不需为此额外付费。

二、为什么要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

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是国务院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规范税收秩序、创造依法纳税、公平税负的良好环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是税务机关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征的一种手段。目前,安徽省地税局开发了“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它是运用房地产评估理论与现代化技术手段相结合的一套计算机评估系统。通过该系统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将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交易价格,有效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

三、我市“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的适用范围及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是什么?

1、适用范围:我市市区范围内存量住房的买卖、交换、赠与、房屋作价投资、入股、抵债和以获奖等方式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均要求采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其交易价格。商业店面(铺)、写字(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待时机成熟后将会逐步推广运用该系统,目前是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非住宅类存量房进行价格认定。

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确定原则: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确定以交易双方真实成交价格为依据。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收征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其交易计税价格;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司法裁定、判决、裁决的价格为交易计税价格;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交易计税价格。

四、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有何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纳税。因此,纳税人应当保证所申报的存量房交易涉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内容或不实陈述,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对系统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对申报价格偏低,税务机关按照评估价格核定的计税依据有异议的,纳税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有关规定提请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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