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蚌埠市地税局《蚌埠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蚌地税〔2012〕36号)以内部制度名义制发,但文件内容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制发时未公告。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存量房交易卖方缴纳的营业税随税制变革改为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由地税部门变更为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管,因此有必要对此文件进行修订并予以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目的、依据是什么?
(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有效解决纳税人因对存量房评估工作的误解、疑虑而引起的纳税争议,依法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请法律救济权等合法权益。
(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三、如果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该怎么做?
存量房评估系统生成的计税评估价格高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如纳税人无异议,则直接以计税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纳税人有异议且需要税务机关进行复核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并阐明理由,同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合同、银行付款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证据资料,提交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地税窗口。
四、税务机关复核的程序是什么?
纳税人申报存量房交易价格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地税窗口受理后,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调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测,并进行同地段同类存量房的市场调查,提出价格确认意见,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后确定其计税价格,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
对申报存量房交易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且纳税人不接受评估价格的,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地税窗口受理后,开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送交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五、纳税人如何申请行政救济措施?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