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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2- 10- 08   16 : 09 来源 :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文单位】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人社明电〔2022〕121号
【发文日期】 2022-09-3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经办服务。各市要将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纳入覆盖范围,通过部门数据共享等方式将符合缓缴政策企业纳入“白名单”,并在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相关企业线上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实现“即申即享”。未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可线下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优化办事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切实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二、延长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费时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补齐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延长至2023年底,企业可以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切实做好企业缓缴费期间的社会保险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一改两为五做到”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四、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对已经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应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时间延长政策。对符合条件尚未申请缓缴政策的企业,要继续通过网络媒体、政务短信、社保大厅、办税大厅等渠道,广泛宣传缓缴政策适用范围、办理流程。特别是对参保人数较多且符合缓缴政策的企业,要在前期短信推送、电话通知的基础上,通过上门走访等方式加大宣传政策力度,确保缓缴政策“应知尽知”。通过适时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业典型案例和特色经验做法等,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更好发挥工作合力,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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