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9月)
发布时间 : 2022- 10- 28   11 : 2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小规模纳税人新办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符合抵扣条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符合存量留抵税额退税条件,是否可以申请部分退税?

解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是指纳税人在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将不再有存量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三、一般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10%政策,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解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企业收到多张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能否合并开具一张红字发票?

解答:一张红字发票只能对应一张蓝字发票,而红字发票与信息表必须一一对应。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五、我公司招用的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上一公司已享受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满1年,我公司是否还可以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36个月)期满。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六、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对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七、承租方因为违约支付给出租方的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解答: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八、自2022年9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缓税期限是否还会延长?

解答: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九、自2022年9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

解答: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十、制造业企业因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其所属期为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的相关税费,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是否可以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解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14日)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十一、制造业中小微企2022年9月申报2022年8月的相关税费,能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文件中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优惠政策?

解答: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

解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十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申请延缓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的相关税费继续延缓缴纳的,应在何时缴纳入库?

解答: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应在2023年2月入库。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十四、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时,应纳税额为1元以下,是否还需要缴纳?

解答: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

 

十五、小规模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在规定优惠期限内不需要预缴增值税,是否还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解答:纳税人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号)

 

十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十七、单位发给员工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发给个人现金应当征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八、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的施工单位支付给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十九、双胞胎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享受扣除?

解答: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双胞胎兄弟姐妹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享受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二十、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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