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1〕33号
发布时间 : 2021-08-09  08 : 47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1〕33号

铜陵市准仁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TPADJ9R)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1〕33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21〕33号


铜陵市准仁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TPADJ9R)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7月27日对你单位2019年5月领购并对外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无真实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信息虚假。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5月9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飞越文化广场a座903室实地核查,发现该地是一套个人公寓,与你单位无关。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张龙(身份证号码230882********5274,联系方式130****2747)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处于失联状态。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你单位2019年5月13日申请领购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84130、发票号码05317366- 05317390),2019年5月27日开具12份发票(发票号码: 05317366- 05317377)给宿州市朝俭五金交电有限公司,2019年5月27日开具10份发票(发票号码: 05317378- 05317387)给宿州市优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5月28日开具1份发票(发票号码05317388)给聊城市津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5月30日开具2份发票(发票号码:05317389- 05317390)给宿州市杰征五金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453636.37元、税额318972.65元、价税合计2772609.02元。2019年6月在申报期内未办理防伪税控抄报税。

3.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经对你单位上海浦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的存款账户11510078801600000578的开户信息、资金流、交易对手详细信息的查询,发现该账户自开户以来无任何交易。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二款“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第五款“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之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5月27日开具12份发票(发票号码:05317366- 05317377)给宿州市朝俭五金交电有限公司,2019年5月27日开具10份发票(发票号码: 05317378- 05317387)给宿州市优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5月28日开具1份发票(发票号码05317388)给聊城市津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5月30日开具2份发票(发票号码: 05317389- 05317390)给宿州市杰征五金阄有限责任公司,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上述发票合计金额2453636.37元、税额318972.65元、价税合计2772609.0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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