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1〕32号
发布时间 : 2021-08-09  08 : 46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1〕32号

铜陵凯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U2EBJ2M)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1〕32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21〕32号

铜陵凯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U2EBJ2M)

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7月27日对你单位2020年3月31日为开封市技尖工贸有限公司、开封市普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无真实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信息虚假。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8月29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江新村28栋旁人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一楼实地核查,发现该注册经营地址是铜官区人民社区服务中心,未发现你单位,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场所信息为虚假信息,调查发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办税人曹雪娟并非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无法联系。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你单位2019年8月29日申请领购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日全部对外开具,其中,受票方为开封市技尖工贸有限公司的发票15份(发票代码:3400192130,发票号码:02459466-02459480,金额:1412380.12元,税额:183609.38元,价税合计:1595989.50元),受票方为开封市普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发票10份(发票代码:3400192130,发票号码:02459481-02459490,金额:990973.50元,税额:128826.50元,价税合计:1119800.00元)。你单位未申报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2021421日检查组依法对你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情况、资金流水、交易对手的详细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中国银行账户523456981034为虚拟账户,银行无此账户信息;2021年6月7日检查组前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调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曹雪娟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经查,没有发现曹雪娟账户有发票上记载交易所对应的资金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二款“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第五款“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之规定,对你单位2020331日开封市技尖工贸有限公司、开封市普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2130,发票号码:02459466-02459490,金额:2403353.62元,税额:312435.88元,价税合计:2715789.5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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