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1〕31号
发布时间 : 2021-08-09  08 : 44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1〕31号

铜陵贵联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UMGKGX6)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1〕31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21〕31号

铜陵贵联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UMGKGX6)

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7月27日对你单位2020年5月30日为周口市达鹏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扶沟县瑞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无真实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信息虚假。你单位成立于2020年4月10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露采社区民悦大兴城4号楼2楼实地核查,发现该注册经营地址实际是居民楼,你单位税务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场所信息为虚假信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耿春勇,联系号码186****9625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均登记为此人,2021年3月23日10点28分检查组联系该号码时语音提示该号码为空2021年3月23日10点30分检查组与另一办税人员徐吉祥(138****838213814608382)联系,语音提示为空号。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你单位2020年4月30日申请领购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5月30日将25份发票全部开完,其中,受票方为周口市达鹏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发票13份(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00522824-00522836,金额:1256763.98元,税额:163379.32元,价税合计:1420143.30元),受票方为扶沟县瑞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发票12份(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00522837-00522848,金额:1198455.12元,税额:155799.23元,价税合计:1354254.35元)。你单位未申报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开户银行及账号”一栏填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181256626658”。2021年4月26日检查组前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调查你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经查,没有发现该户企业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开设的账户有发票上记载交易所对应的资金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二款“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第五款“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之规定,对你单位2020530日周口市达鹏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扶沟县瑞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00522824-00522848,金额:2455219.1元,税额:319178.55元,价税合计:2774397.65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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