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1〕38号
发布时间 : 2021-08-09  08 : 43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1〕38号

铜陵冰冰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UMNCE11)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1〕38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八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21〕38号

铜陵冰冰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UMNCE11)

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8月2日对你单位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走逃失联:你单位于2020年4月17日办理税务登记,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向阳路286号爱西门面房81号实地核查,此地址无企业经营。检查组2021年4月29日通过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登记的联系方式再次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李斌(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登记号码185****0603,身份证号码:421022*******3612),未接通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检查人员制作了电话记录表。

2.你单位2020年4月申请领购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于2020年5月30日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周口市达鹏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00526808-00526832,金额2494903.27元,税额324337.43元,价税合计2819240.7元。你单位未申报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于2021年3月1日将你单位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

3.你单位无与生产经营相对应的资金流:2021年4月6日检查组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情况、资金流水、交易对手的详细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账户为中国银行铜陵支行10505045405004,2021年4月27日检查组依法查询中国银行铜陵支行10505045405004账户的开户信息、资金流水、交易对手的详细信息,发现此账户不存在。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银行账户不存在购销业务的资金流,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该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法规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之规定,对你单位2020年5月30日开具给周口市达鹏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00526808-00526832)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