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汇佳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711590193681)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铜税稽检通二〔2021〕45号),本《税务检查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铜税稽检通二〔2021〕45号
铜陵汇佳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7115901936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张健、徐昌龙等2人前往你处对你单位与铜陵嘉陵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