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新(纳税人识别号:340702********0011):
现对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铜税稽税通〔2021〕52号),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铜税稽 税通 〔2021〕 52 号
李卓新(纳税人识别号:340702********0011):
事由:铜陵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公司股东李卓新于2014年无偿取得铜陵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发票票面金额为21139490.40元,未视同股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4227898.08元(21139490.40*20%)。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七)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之规定。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一条。
通知内容:请你对上述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于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逾期未说明的视同无意见。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