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 08- 11   11 : 15 来源 : 亳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亳税一稽检通一202197)、《税务检查通知书》(亳税一稽检通一2021100)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1 8月11


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1

亳州市珂鑫商贸有限公司

91341602MA2TRQYQ4H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亳税一稽检通一〔2021〕97号

 

亳州市珂鑫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刘焕晓、蒋祥旺等人,自2021年5月26日起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

亳州市源腾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91341602MA2TT19EXY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亳税一稽检通一〔2021〕100号

 

亳州市源腾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张晓禾、刘焕晓、蒋祥旺等人,自2021年5月26日起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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