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亳税一稽检通一〔2021〕97号)、《税务检查通知书》(亳税一稽检通一〔2021〕100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1年 8月11日
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亳州市珂鑫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602MA2TRQYQ4H |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亳税一稽检通一〔2021〕97号
亳州市珂鑫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刘焕晓、蒋祥旺等人,自2021年5月26日起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
2 | 亳州市源腾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 91341602MA2TT19EXY |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亳税一稽检通一〔2021〕100号
亳州市源腾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张晓禾、刘焕晓、蒋祥旺等人,自2021年5月26日起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