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1〕28号
发布时间 : 2021-07-26  10 : 58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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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1〕28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21〕28号



铜陵永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TPD8Q2K

我局2021年3月16日2021年7月9日对你单位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第一,你单位在2019年5月15日注册登记,开业后并没有实际经营地址;第二,你单位2019年5月15日领取25份专用发票,并于2019年5月27日对外全部开具但无进项发票,商贸企业无购进货物却有大宗货物售出,严重违背经营常规;第三,你单位在申报期内已经走逃失联,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第四,你单位未向税务机关报送存款账户信息,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银行账号经查询没有与购销发票对应的资金流;第五,下游受票企业所在税务机关已认定接受虚开。

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没有实际经营地址,银行账户不存在购销业务的资金流,存续时间短,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法规推定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业务。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为宿州市超发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84130,号码11587996-11588020,金额2429110.82元、税额315784.40元、价税合计2744895.22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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