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咨询热点解答汇总2021.3
发布时间 : 2021-06-07  09 : 4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规定和流程是什么?

答: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当月取得发票未入账是否可以在当月认证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1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12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发票的开具日期在2月份及2月份之前的,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前提条件可以在2月份税款所属期申报纳税时进行抵扣。

 

入账问题需参考会计制度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了,《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有哪些变化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部分,适用于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温馨提示:在填报该表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最新优惠文件。

 

 

跨期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信息错误,可以红冲重新开具吗,开具红字发票要退车辆购置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十二、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且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了,重新开业登记,能登记成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5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答: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我公司是建筑公司,所属税务机关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5%,在外地经营预收税金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1%征收的,在所属税务机关可要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财税〔201674号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一般纳税人开具了13%的销项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需要找进项票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企业职工的电话费、火车票、机票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九、本公告自201941日起执行。

 

六、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凭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在上述不得抵扣情形之内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自20194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上述合规凭证,且不属于上述其他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其进项税额也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纳税人弄丢了收到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该怎么办?

答: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局代开13%服务费发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通过税务机关代开13%税率的发票。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在境外的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可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因此,仅有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才允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11日至202012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规定,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331日。

 

四、20211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请问我公司是一家塔吊经营租赁公司,塔吊销售额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请问可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文件,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10%的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的优惠政策?

答: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3.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可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判断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才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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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11日至202012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1231日。

 

 

请问企业直接向公立学校捐赠是否可以按照公益捐赠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因此,若企业直接向公立学校捐赠是不可以按照公益捐赠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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