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一稽处〔2021〕225号 合肥鼎盛源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21MA2N134M0W): 我局(所)于2019年6月21日至2021年5月14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取得柳林县利裕泰矿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发票代码为1400171130,发票号码为00918245-00918305,发票金额为6027905.73元,税额为1024744.27元,价税合计为7052650.00元;取得山西牛耳之盟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为1400174130,发票号码为01165794-01165798,发票金额为4999401.69元,税额为849898.31元,价税合计为5849300.00元。你单位分别于2018年1月、2017年1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24744.27元、306130.63元。 根据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取得的上述66份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发票违法; 二、 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针对上述问题,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1330874.9元,其中:2017年12月增值税237677.8元,2018年1月增值税1093197.1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针对上述问题,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6543.75元,其中:2017年4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1883.89元,2018年1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54659.86元; (三)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针对上述问题,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9926.24元,其中:2017年4季度教育费附加7130.33元,2018年1季度教育费附加32795.91元; (四)依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针对上述问题,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6617.50元,其中:2017年4季度地方教育附加4753.56元,2018年1季度地方教育附加21863.94元;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所欠上述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丰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我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作出税务处理;同意检查组意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丰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六五月二十九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长丰县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