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1〕46号 纳税人识别号:91340111MA2UDL6Q76 纳税人名称:安徽傅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3月23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你单位没有真实业务,2020年3月28日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10044016~10044040;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10884079~10884103,金额4991756.53元,税额648928.27元,价税合计5640684.80元。2020年4月1日,你单位在所属期为2020年3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税额”栏申报填写648928.27元,同时通过虚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在“进项税额”栏填写648928.27元, 抵扣进项税额,导致 “应纳税款”为零,实际少缴增值税648928.27元。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规定,追缴你单位2020年3月份增值税648928.2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等规定,追缴你单位2020年3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45424.98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等规定,追缴你单位2020年3月份教育费附加19467.85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等规定,追缴你单位2020年3月份地方教育附加12978.57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