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税二稽公告〔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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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证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与你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税务检查通知书》(芜税二稽检通一〔2021〕10号.doc)送达你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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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