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税稽罚〔2021〕2号 芜湖细何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200MA2RWJ4C50) 经我局(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主要品名为:*电子计算机*服务器,金额8640.78元,税额259.22元,价税合计8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为虚开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处以1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镜湖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