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税碧告〔2021〕20 号
史鸿峰:(纳税人识别号:341023xxxxxx601 ):
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务人员到你单位(黟县县城沿河东路10号本人宅内)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黟税碧限改〔2021〕70号),未找到你单位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黟税碧限改〔2021〕70号),具体内容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史鸿峰)0421.doc(黟税碧限改〔2021〕70号)
(你单位可到国家税务总局黟县税务局碧阳税务分局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黟税碧限改〔2021〕70号)书面文书。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碧阳大道94号;联系电话:0559-5525730)
国家税务总局黟县税务局碧阳税务分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