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1〕23号 合肥厂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K43C5D): 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至 2021年3月10日对你单位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0年4月19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给上海栩峻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05558096~05558120,11090846~11090870,金额合计4999256.50元,税额合计649903.50元,价税合计5649160.00元,未申报纳税。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上述违法事实,你单位2020年4月应补增值税649903.5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上述违法事实,你单位2020年4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45493.25元、19497.11元、12998.0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单位上述应补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费)款、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Ο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