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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
【发文日期】 | 2021-03-31 |
【是否有效】 | 全文有效 |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