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合肥彬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340104667933159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合税稽通[2021]5402号
合肥彬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104667933159) 事由:责令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二条。 通知内容: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你单位应结清应予追回的已退税款5050422.85元。但截至2021年01月15日,你单位上述税款仍未结清。限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将未缴税款缴纳入库。经催告未缴,将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你单位发售发票,并按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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