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适用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解答: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可以延缓多久?
解答: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公告)
解答: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其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投资方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更登记后,将其变更登记信息即时共享到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无须再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四、高新技术企业有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否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五、员工4月份新入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1-3月份的减除费用是否累计计算?
解答: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六、纳税人在安徽省内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支付给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
解答: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七、纳税人有多个子女,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是否每个子女都可以扣除1000元?
解答: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八、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解答: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九、拆迁补偿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十、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预缴地适用税率?
解答: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1号)
十一、房地产公司给予回迁户的拆迁补偿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定这部分的拆迁补偿费?
解答:纳税人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按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纳税人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纳税人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商品房,实际交房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并返还房款,是否可以退回已缴纳的契税?
解答: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十三、我公司是一家农产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菊花产品,公司占地30亩,其中20亩直接用于菊花种植用地,请问用于菊花种植用地可以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吗?
解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十四、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将发票用途确认为出口退税,现在需要改为抵扣勾选,如何处理?
解答: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十五、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三方协议的方式授权集团内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该种情形应由哪一方开具发票给发包方?
解答: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六、原适用10%的税率的发票开具有误,现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是否按照原10%税率开具?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十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中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还是一个季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解答: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统一以一个季度的标准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八、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说明?
解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即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文件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十九、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稻谷脱壳加工成大米进行销售税率是否是9%?
解答: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十、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到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解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文件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